農業部生鮮乳質量**監測工作規范
為加強生鮮乳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生鮮乳質量**監測行為,提高監測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確保農業部生鮮乳質量**監測工作科學、客觀、公正,根據《乳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農業部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中的生鮮乳質量**監測,是指農業部依法組織質量**檢測機構對生產和銷售的生鮮乳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檢結果進行處理的活動。本規范適用于承擔農業部生鮮乳質量**監測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
一、抽樣工作
(一)抽樣工作原則
1、承擔單位應對被檢省(區、市)奶牛養殖、牛奶收購情況,包括奶牛存欄、牛奶產量、養殖結構(奶牛場、奶牛小區和散戶的比例)、生鮮乳收購站數量與構成、生鮮乳運輸車輛數量與構成、主要乳品企業分布等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根據調研結果,結合監測方案要求,確定監測地區和監測對象。抽取樣品應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實性。
2、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本規范的要求進行抽樣。
3、承擔單位應與當地畜牧部門共同完成抽樣,抽樣人員不得接受被檢單位取樣后送檢。
(二)抽樣程序及要求
1、抽樣組織
(1)承擔單位應根據監測計劃研究制定抽樣方案,并在每次抽樣前組織參加抽樣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抽樣方案、抽樣技術、工作紀律等的學習。
(2)承擔單位應根據抽樣方案準備所需物品,并由專人負責檢查和發放抽樣單、抽樣工具等。
2、抽樣過程
(1)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必須經過培訓上崗。承擔單位應指定一名抽樣負責人,負責抽樣方案的具體實施及協調。
(2)抽樣人員應主動向被檢單位出示工作證件和有關文件。
(3)抽樣人員應嚴格按照抽樣程序進行抽樣、分樣、封樣、編號及留樣。應將包裝好的樣品完全密封,用于密封的封條上必須包含抽樣日期、兩名抽樣員及受檢人簽字,并且保證如果不破壞封條則無法打開被封樣品,特別注意防止樣品在運輸及交接過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裝破損。抽樣人員應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樣品,保證抽取樣品全程冷鏈運輸,防止樣品變質。
(4)抽樣人員在現場應認真填寫抽樣單。填寫的抽樣信息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清晰。經雙方確認無誤后在抽樣單上共同簽章(名),其中抽樣人簽字必須為兩名抽樣員簽字。抽樣單為三聯單,**聯由抽樣單位保存,**聯連同抽取的樣品交被檢單位保存,第三聯隨抽取的樣品交檢測單位。
(5)抽樣人員將抽取的樣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連同抽樣單**聯交被檢單位保存,并應告之保存條件、保存時間等相關事宜。其余兩份樣品用于檢測。
(6)抽樣人員應在抽樣過程中**了解被檢單位的生產、經營等情況,以便進行監測結果的分析總結。
3、拒檢的處理
對于拒絕抽檢的單位,抽樣人員應當耐心宣講有關規定,并闡明拒檢后果,同時要通知當地畜牧部門予以協調。如果被檢單位仍然不接受抽檢,抽樣人員應書面記錄當時的情況,內容包括:被檢單位名稱、拒檢理由、經過、時間、地點、現場人員等。抽樣人員和當地畜牧部門人員在書面材料上簽字,并及時向省級畜牧部門報告有關情況。該被檢單位按不合格處理,拒檢的情況材料隨同其他監測結果一同上報匯總單位。
二、檢測工作(農業部生鮮乳質量**監測工作規范)
(一)檢測工作原則
1、統一檢測方法。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監測計劃中指定的檢測標準或方法進行檢測,不得隨意更改檢測方法。
2、統一判定原則。檢測結果按照監測計劃中規定的判定標準進行判定。
(二)樣品的接收與處理
樣品移交到檢測單位時,接樣人員應根據抽樣單對樣品的封樣狀態、數量、質量及樣品編號等逐一進行核對。檢查合格后方可填單入庫,按照要求保存樣品,并及時安排檢測工作。
(三)檢測要求
1、檢測準備
(1)檢測人員應熟悉被檢樣品的檢測技術標準及相關程序文件要求,經過培訓和考核后,持證上崗。
(2)檢測用儀器設備應在檢定有效期內;試劑和標準物質應在有效期內;實驗環境條件應符合檢測要求。
2、檢測過程控制
(1)在每個檢測批次中應加入質控樣品、參考物質或標準品。
(2)認真填寫檢測原始記錄,原始記錄字跡要工整、清晰,信息要準確、**。
(3)準確使用計算公式、計量單位和相關符號,計算結果允許誤差應符合標準規定,保證數據處理和計算無誤。
(4)對篩選出的疑似陽性樣品應進行確證。
(5)在檢測過程中,如出現以下問題,應按要求逐級申請復檢。
①對臨界值、離散數據、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檢出限的檢測結果應進行復檢。
②檢測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如停水、停電、儀器故障、環境變化等)有可能影響檢驗結果時應進行復檢。
③各級審核人員對檢測結果提出異議的,檢測人員又解釋不清的,應進行復檢。
(四)檢驗結果的處置
1、承擔單位在上報檢測結果前,應將檢測結果書面通知被檢單位。
2、抽樣單位要對不合格樣品檢驗報告的發送進行跟蹤,確認檢驗報告送達被檢單位。
(五)異議處理
被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承擔單位收到被檢單位異議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三、監測結果的應用
(一)承擔單位在異議處理程序完成后,應及時將不合格樣品《檢驗報告》發送所在省級畜牧部門。
(二)在生鮮乳運輸環節檢出的不合格樣品如隸屬其他省份,還應同時向該生鮮乳收購站所在省級畜牧部門發送《檢驗報告》。
(三)省級畜牧部門應及時依法查處檢出不合格樣品的生鮮乳收購站和運輸車輛。
四、監測結果匯總分析
(一)承擔單位應如實上報監測結果,保證監測結果的客觀、準確。對所提供的數據、材料的真實性和公正性負責。
(二)承擔單位應按照監測結果匯總表的要求,認真填寫各種信息,并進行總結。
(三)承擔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監測計劃的要求將監測結果及總結分析報告報送監測匯總單位。
(四)監測匯總單位應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按監測要求組織專家對承擔單位上報的數據進行審核、統計、分析、匯總。對監測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監測結果和工作總結上報。
(五)農業部奶業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對承擔單位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對不按時完成任務、監測數據差錯多、總結分析報告質量差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根據實際情況在下一個年度減少或停止其承擔生鮮乳監測任務。
五、監測紀律
(一)承擔單位不得參與以生鮮乳監督檢查等名目開展的任何形式的有償活動,不得向受檢單位頒發生鮮乳監督檢查合格證書等。
(二)承擔單位不得向被檢單位收取檢測費用。
(三)承擔單位對有關抽樣方案、被檢單位名單等具體安排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給任務下達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單位所有人員在農業部公布檢測結果之前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檢測結果。
(四)已封樣品在送達實驗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封或更換,否則該樣品作廢,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承擔單位如發現抽樣人員抽樣行為不規范,應立即停止有關抽樣人員的抽樣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及時糾正。
(六)檢測人員不得編造、更改檢測數據。
(七)抽樣人員應衣著整齊,態度端正,秉公辦事,嚴格執法,樹立生鮮乳質量監測工作人員的良好形象。